經濟補償金
一、什么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二、 什么情況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有如下情形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單位有如下情形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資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勞動者終止規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因如下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如何計算?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不超過12年。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提出,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以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5.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6.勞動者死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7.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賠償金
五、什么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賠償金?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要求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與經濟補償金不同,賠償金是一種懲罰性賠償,是法律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賦予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請求賠償金的權利。
六、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如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七、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月工資×2。其中,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
八、哪些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九、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支付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具有懲罰性質。
二者適用的是不同情形,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