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職業病是一種“可防不易治”的疾病,嚴重威脅著勞動者的健康。長期從事粉塵、家具生產、噪聲、高溫、鞋廠膠水等作業的勞動者,其職業病的發生幾率高,且通常其職業病危害性較高。職業病防治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廣大勞動者要切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個體防護意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尤為重要。那么,到底哪些疾病算是職業病?在哪些行業高發?該去哪里鑒定?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我得的是職業病嗎?
職業病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等10類132種。
對于辦公室一族來說,由于長期伏案工作和無紙化辦公,多患有的頸椎病、干眼癥、“鼠標手”等疾病,暫未納入職業病范圍。職業病多發人群主要集中在煤炭、冶金、有色金屬、化工、林業、建材、機械加工行業作業人員,低溫作業人員、醫療衛生人員和人民警察等。
二、在高危企業工作,怎么做好保護?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標準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防塵安全帽、防塵口罩、送風頭盔、送風口罩,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
三、職業病體檢,是否想檢啥就檢啥?
職業健康檢查不同于普通體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的體檢,目的在于篩查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證。比如活動性肺結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間質性肺病及患有肺功能損害疾病的人不宜從事接觸粉塵的工作。職業健康檢查的法規性、專業性較強,一般流程是用人單位向當地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委托進行體檢,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根據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來決定該進行哪些項目體檢。職業健康檢查有固定的周期規定,如接受氨氣的勞動者體檢周期是1年,而接觸二氧化硫的勞動者體檢周期是2年。
四、如何進行職業病診斷?
如果懷疑自己患有職業病,可以去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如職員或用人單位對結果存在異議,可到職業病鑒定機構進行職業病鑒定。
五、職業病患者救治費用誰來付?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有給勞動者交工傷保險,部分救治費用則由工傷保險部門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交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女工、未成年工享有哪些特殊保護?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勞動者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未成年工身體正處于發育階段,對外界的抵抗能力和適應能力較差,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電子、化工、玩具,特別是鞋業和皮革類職業病高發企業中以女工占多數,多數女性不懂得自我保護,其導致的職業病會直接影響婦女生育及下一代健康。
八、勞動者患有或疑似患有職業病,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職業病算不算工傷?勞動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怎樣認定工傷,時效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四)患職業病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十、患職業病勞動者怎樣通過合法有效途徑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十一、患職業病的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后怎樣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