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參與專項培訓后,勞動者在某些專業方面的勞動能力得到提升,增加了自身的勞動價值。用人單位此行的目的是希望勞動者學成歸來后,在一定期限內為單位提供該種特定勞動,創造經濟價值。但是如果勞動者隨便離職,就會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因此為了大體平衡雙方利益,國家通過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項業務培訓的就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未滿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不能離職。那么什么是服務期?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才能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呢?……今天咱們就來說說關于“勞動者服務期”的那些事:
什么是勞動者的服務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比如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交通費、住宿費、考察費、培訓津貼等直接費用。這些培訓費和開支原則上需要用人單位納入專項培訓費用和預算進行開支,并要求培訓費用有相關有效的財務憑證作為支撐。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特定少數人員展開,目的在于提高勞動者在所從事專業方面的技術能力的專業性、技術性的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所以用人單位在其提取的職業培訓經費中列支,并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及對勞動者所進行的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安全生產教育等培訓不屬于法定的專項培訓。
3、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
用人單位怎樣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是否有年限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1)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對專項培訓費用進行了嚴格的界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任由用人單位天馬行空地設定,應該以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為限,該費用就是賠償的上限,超過該上限另行約定違約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即使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以外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2)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什么情況下勞動者違反服務期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不用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并支付專門培訓費用,且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尚在履行之中,但用人單位只要存在以下六種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尚未履行完結的服務期的違約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約定服務期后,勞動者違約怎么辦?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同服務期內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限未滿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