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加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法定意義上的加班有三種:
1、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平日加班)
2、休息日安排上班(周末加班)
3、法定節假日安排上班(節假日加班)
單位臨時安排的值班算加班嗎?
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者根據規章制度來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無關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不應算作加班。
哪些情況下勞動者不能拒絕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下列四種情形下勞動者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1)不可抗力因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公眾利益需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A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B: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加班時間有限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作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獲得的勞動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能代替加班費嗎?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四、工作時間和休假(二)延長工作時間項下第70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所以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用調休替代加班費,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調休的,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費。
彈性工作制節假日上班算加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