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
經濟補償作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有效緩解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為了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那么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時候應當支付或者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呢?
(1)勞動者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①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是續訂的勞動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或是更不利勞動者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②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加薪或者升職,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①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希望訂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②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不希望續訂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特例,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注意提供一個維持原合同待遇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證明,比如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征詢續簽意向,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該證據保留,以避免今后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存在敗訴風險。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除了“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以外,主觀上就不會有續訂勞動合同之意。在這個法律基礎上,只要用人單位不愿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那么,最終造成勞動者不能續訂勞動合同的,即使表面上看起來是勞動者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實質上也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了勞動合同不能續訂的結果,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后果。
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46條有利于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促進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