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要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用工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不太常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是項目開工之日為勞動合同期限開始之日,項目完工之日為勞動合同期限期滿之日。那么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履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過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說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些事。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與其他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將完成一定工作任務作為合同終止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或者工程作為確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該項工作或者工程的開始時間就是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該項工作或者工程完成時,勞動合同終止。
該類勞動合同,以某項工作開始之日,作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勞動者完成該項工作之日,作為其期限終止之日,因此,可能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雙方協議暫停履行)或終止等問題,但一般不存在合同續簽的問題。
二、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房屋拆遷、城市建設領域,承辦拆遷、建設工作的單位為了完成一定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垃圾清運等事項。
2、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例如園林綠化公司在春季雇傭大量綠化工鋪設草坪,榨糖、采棉花、采茶葉等。
3、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如北方省份冬季雇傭員工清掃冰雪,可以將清掃冰雪的任務交給臨時性工人完成。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很多項目制的工作,只要能對項目內容描述清楚,項目獨立,對僅負責該項目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只要協商一致,都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怎樣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注意以下誤區:
1、只有短期用工才能訂立此種合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此種合同的時間長短作出規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可以是幾天十幾天,也可以是幾個月,也可以是幾年。只要協商一致,工作任務有可以預測的能夠完成的那一天,就可以訂立此種合同。
2、可以與所有勞動者訂立此種合同。這是極端看法。有一些工作,是無法預測工作完成時間的,例如財務會計,只要公司存續,財務工作就永遠都干不完;比如物業管理,只要負責的物業樓宇還存在,物業管理就永遠都沒有終止日期。這種無法預見工作任務完成日期的,不能簽訂此種合同。
3、需要注意的是,該種勞動合同的使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只有在任務明確或者季節性強、臨時性的情況下,結束工作任務的時間節點是可以預見的,才適用于簽署這種勞動合同。否則,該項任務長時間沒有完成,或者無法清楚第說明任務是否完成,往往就變成了變相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1、勞資雙方是否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中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際用工中勞資雙方都應當注意,根據上述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如果出現雙方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屬違法行為,該試用期是無效的。
2、勞動者加班的有無休息休假權、加班費?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履行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質上仍然為勞動合同,并不是承攬合同等其他合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仍然應當以月為周期,只是與其他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不同而已。另外,勞動者仍然享有休息休假權,如果存在加班情況的,用人單位仍然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3、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質上仍然為勞動合同,雙方仍然屬于勞動關系,勞動者享有法定社會保險權利。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仍然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權益。
五、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后應注意哪些問題?
1、終止時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出現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終止時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工作任務完成時自然終止,不存在續簽問題。除非雙方有意就用人單位新的工作任務重新簽訂這樣的勞動合同,但這屬于重新訂立,而非續訂。
3.終止時是否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應當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單位也應當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區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管兩者的期限都是固定,雖前者的期限是完成工作任務,后者的期限是固定日期,最終都歸結到確定的期限,但兩者存在以下不同:
1、終止期限的精準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非常精準,一般是具體到某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終止日期只能是在大致時間段內,即該項工作或工程大致會在某個時間段完成,但一般不能精準到某日,較為有彈性,這也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能夠存在的基礎。
2、能否約定試用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長短必須和合同期限相對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得約定試用期。
3、終止后是否支付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是否支付經濟補償得看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單位原因不再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而且后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中專門、單獨規定。
4、是否影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不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存在續訂問題,因此不適用該條,用人單位沒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