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庭審理是指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相關規定,在仲裁庭依法組成后,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或人事爭議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并作出仲裁調解或裁決的活動。仲裁庭在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時根據是否公開又分為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審理應當公開進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可公開審理,即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那么,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庭審中,有哪些情形仲裁庭不公開審理?
【相關法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或者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一、雙方當事人協議不公開審理
雙方當事人協議不公開審理的仲裁爭議案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二、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或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國家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第三條規定,“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其中第八條又對國家秘密所包含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第十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所以,為避免公開仲裁造成國家秘密泄露,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失,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進行公開仲裁。
【軍事秘密】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二條規定,“軍事秘密是關系國家軍事利益,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八條規定,“軍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事項:(一)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二)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三)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四)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五)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六)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七)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八)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九)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十)國防費的分配和使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十一)軍事設施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十二)軍援、軍貿和其他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中的有關情況;(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一)秘密性。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即不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許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實用性。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商業秘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實用價值。不能直接或間接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不具有實用性,不屬于商業秘密。(三)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通過合理的保密手段,明示其保密意圖。(四)價值性。價值性是指該商業秘密自身所蘊含的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并能實現權利人追求利益的目的。因此,如果公開仲裁,造成商業秘密泄露,會對該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降低其市場競爭力。經當事人提出不公開開庭的申請,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不進行公開仲裁。
【個人隱私】
個人隱私是指個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和干預的私人生活,包括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公開等。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進行公開裁決,有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
仲裁作為解決勞動人事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具有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識自治的特點。在仲裁活動中,仲裁公開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一項重要制度,但是當出現上述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的情形及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向仲裁庭提出書面申請的,仲裁庭應當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