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反申請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反申請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span>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六條是關于仲裁反申請的規定。本條從仲裁反申請提出的實體和程序條件,以及仲裁委員會對反申請的受理、處理方式進行了規范。在指引被申請人及時合法行使反申請權利的同時,明確反申請的受理條件與本申請的受理條件相同,并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將原申請與反申請合并審理。那么,被申請人應當怎樣提出反申請?在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仲裁委應當如何處理?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這些事兒。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中,什么是反申請?被申請人應當怎樣依法提出反申請?
反申請是指在已經開始的仲裁流程中,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請求,是被申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那么,被申請人應當怎樣依法提出仲裁反申請?
1、反申請應由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出,否則,不能形成反請求。
2、反申請只能由被申請人受理原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
3、反申請應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即仲裁委員會受理原仲裁申請后,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
二、在仲裁期間不同階段提出反申請,仲裁委應當怎樣處理?
(一)被申請人在在答辯期內提出反申請的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因此,仲裁案件答辯期為十天。參照《辦案規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在答辯期內提出反申請,仲裁委應當依照以下法定程序予以處理:
1、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內提出反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程序同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
2、針對答辯期內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同情況,仲裁委員會將作出以下四種不同的處理結果:
一是該反申請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及《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條件的,則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是該反申請依法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的,且該反申請與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具有關聯性,仲裁委員會決定與本申請合并審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可以合并審理的反申請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1)反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僅限于本次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的范圍。
(2)反申請與本申請的仲裁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仲裁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申請與本申請的仲裁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可以合并審理,如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是否存在曠工這一事實有爭議,申請人不認可曠工事實并要求被申請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返還曠工期間勞動報酬的爭議便屬于基于相同事實產生的正反申請。上述反申請與本申請具有關聯性且基于相同事實,仲裁委員會可以合并處理。
三是反申請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辦案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該反申請與本申請雖具有關聯性,但仲裁委員會決定不合并審理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合并審理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自主決定,即使反申請屬于《辦案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且反申請與本申請具有關聯性,仲裁委員會仍可根據案件處理的需要,決定將本申請與反申請不合并審理。例如,反申請由于案情過于復雜等不適宜合并處理的情形。
四是反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反申請與本申請之間不具有任何關聯性,則可以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提出仲裁申請。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在仲裁委依法將申請與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間會發生改變,參照《辦案規則》第四十六條(四)項規定了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四十五日。被申請人在答辯期內依法向仲裁委提交反申請,且仲裁委依法受理并將本申請與反申請合并審理的,仲裁期間應自受理反申請人之日起重新計算。在此情形下,建議被申請人在答辯期間應盡早明確反申請的請求事項并向仲裁委提交書面申請,對庭審的有效開展和爭議案件的迅速解決有著重要作用。
(二)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處理。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應當是在本申請案件審結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本申請案件審結之后提出,則無所謂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該申請作為一個新案件處理。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其另行提出仲裁申請,故不會出現與本申請合并處理的情形。
綜上,在具體的勞動人事仲裁案件處理中,法律法規賦予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權利,有利于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節約人力、物力;仲裁請求與反請求合并審理,有利于防止就同一事實或者法律問題作出相互矛盾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