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靈活就業人員的界定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人員。通常包括從事鐘點工、家庭服務等工作的人員;街道、社區組織的幫扶就業人員;在早市、夜市擺攤經營者;從事家庭手工業者;從事社區公益性勞動者;其他形式靈活就業人員。
二、補貼的對象
補貼對象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經認定的下列人員:
零就業家庭(含農村零轉移就業家庭)成員中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50”人員)的人員;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特困家庭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成年后孤兒。
靈活就業人員的年齡認定以登記失業人員的信息為準。
三、認定程序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資格認定,實行自愿申請、按月受理、審核和終止領取手續。
(一)申請
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人持身份證(非本市戶籍的請攜帶居住證)到就業失業登記所在地的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愿申請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時需填寫《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認定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1.零就業家庭(含農村零轉移就業家庭)成員的“4050”人員。是指夫妻雙方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處于失業狀態,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 “4050”人員。夫妻雙方有一人已從事穩定就業的,不能認定為零就業家庭。
2.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是指離婚、喪偶、撫養子女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下(含在校學生)的登記失業人員。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是指正在領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登記失業人員。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登記失業人員。申請時需準確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編號。
5.特困家庭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是指符合零就業家庭(含農村未轉移就業家庭)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濟南市特困職工優待證》的特困家庭在擇業期內未就業的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
6.成年后孤兒。是指本市居民,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成年后進行登記失業的孤兒。成年孤兒組建家庭的,不宜再按成年孤兒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符合其他就業困難人員類別的,按相應類別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二)審核
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后,要與民政、工商、殘聯、工會、社保等相關部門(單位)進行信息核對,發現異議信息,及時通知援助對象確認。符合就業援助補貼政策的,將其申報材料、就業、失業、社保繳費情況錄入信息系統,所需的證明材料掃描上傳,將初審結果及時告知本人,同時在《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認定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上注明就業援助補貼享受期限、簽署意見、蓋章,將紙質審核材料報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
(三)認定
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后,及時與民政、工商、殘聯、工會、社保等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數據比對、復核,發現異議的,及時通知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復核。符合就業援助補貼政策的,在《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認定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蓋章,返給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時將審核數據上傳至信息系統。
(四)公示
經認定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于每月末填寫《靈活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公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反饋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給予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四、補貼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定額補貼。補貼資金實行按季度申報、審核和發放。
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季度末編制《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發放登記表》,上報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報區縣財政局,按規定將資金撥付至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資金專戶。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帳戶并保留好資金發放證明。
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每季度末次月5日之前將符合條件就業困難人員補貼錄入信息系統。錄入完畢后20個工作日之內,經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數據比對核實無誤后,將就業援助補貼資金發放到位。
五、補貼的標準和期限
(一)補貼標準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我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的下限給予不超過2/3比例的補貼。只繳納其中一項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繳納的一項給予補貼。
(二)補貼期限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與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補貼、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六、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 無相應繳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2. 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3. 享受就業援助社保補貼、崗位補貼期滿的;
4.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5. 拒絕配合管理部門核查工作的;
6.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7. 其他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七、工作要求
(一)動態管理。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工作。為進一步提高就業援助質量,按季度復核,對創業成功或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發生變化不符合享受就業援助補貼政策條件的,于下一個季度發放補貼時停止享受資格。
(二)資金管理。市補助資金采取預撥方式,按季撥付。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就業補助資金 “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