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崗位的界定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作為出資主體,扶持或通過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以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務性崗位和協助管理崗位。公益性崗位具有非營利性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崗位:
(一)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社會公共管理的輔助性服務崗位;
(二)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四)在省、市民政部門注冊或備案的非營利性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公益服務組織服務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開發
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數量與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合理制定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適度控制崗位規模。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申報制度。使用公益性崗位的單位應當按照行政或者地域隸屬關系,向本轄區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益性崗位開發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報事由、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招用條件、工資待遇情況。
三、公益性崗位的招聘對象
公益性崗位招聘對象是我市居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進行失業登記并經認定的下列人員:
零就業家庭(含農村零轉移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50”人員)的人員;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特困家庭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成年后孤兒。
上述人員申請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需填寫《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認定和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1)。認定程序按照《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理流程》執行。
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年齡認定以登記失業人員的信息為準。
四、公益性崗位的招聘程序
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由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一)發布公告。用人單位招聘公益性崗位人員,需向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由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發布公益性崗位招用人員公告。
(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且有意從事公益性崗位的人員向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三)確認資格。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四)考察錄用。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會同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益性崗位使用單位采取考試、面試、走訪適當形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考察錄用。
(五)公示錄用。用人單位確定擬招收錄用人員后,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擬聘人員公示》(附件2),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擬錄取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辦理完招聘錄用手續后,應及時通知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分類指導,首先為其進行職業介紹、創業指導、就業培訓服務;其次指導享受靈活就業和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政策;對仍然不能實現就業的,推薦公益性崗位。公益性崗位的招聘條件依據崗位要求確定,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含農村未轉移就業家庭)成員,不得用于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
用人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合同期內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人員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的申報、審核和發放程序
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補貼資金實行按季度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補貼申報
用人單位于每季度末當月20日前,填制、匯總《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3)、《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4)、銀行代單位發放工資憑證,向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資金發放申請。
(二)補貼的審核和發放
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材料及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通過數據比對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錄入信息系統。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數據比對結果核實無誤后,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將《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4)上報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有條件的區縣可將崗位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就業困難人員本人個人銀行帳戶。
公益性崗位補貼錄入信息系統完畢后20個工作日之內,要將就業援助補貼資金撥付發放到位。
六、補貼的標準和期限
(一)補貼標準
1.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2.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二)補貼期限
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簽訂和續簽勞動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兩項補貼”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
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補貼與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在公益性崗位工作期滿后仍難以就業,且工作期間考核優秀的女性45周歲、男性55周歲以上的人員,本人提出延長工作期限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后,向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批同意,報市公共就業服務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可適當延長工作期限,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延長工作期限內只給予崗位補貼。
七、工作要求
(一)動態管理。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對公益性崗位用工情況實行動態管理。為進一步提高就業援助質量,按季度復核,對創業成功或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發生變化不符合享受就業援助補貼政策條件的,于下一個季度發放補貼時停止享受資格。
(二)資金管理。市補助資金采取預撥方式,按季撥付。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照就業補助資金 “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