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剛剛過去,鋼城區仲裁院向所有奮斗在抗擊疫情第一線的“巾幗英雄們”道一聲,“你們辛苦啦!”
現代社會,女性勞動者數量日漸龐大,在用工實踐中,女職工合法權益被侵犯情況時有發生。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這期公眾號我們就同大家共同學習一下“三期”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法律知識。
一、女職工“三期”如何確定?
答:“三期”特指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孕期:孕期是指懷孕的期間,根據醫學常識,懷孕期間一般是40周,也就是280天左右。
產期(山東):參照2019年3月1日起實施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哺乳期:哺乳期就是女職工給嬰兒哺乳的期間。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二、用人單位應當為“三期”女職工的提供怎樣的勞動保護?
(一)孕期。參照《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懷孕不滿3個月并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時。孕期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申請離崗休息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二)產期。參照《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三)哺乳期。參照《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用人單位能否對“三期”女職工調薪或降低其待遇?
答: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單純以女職工“三期”為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待遇。《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辭退。”
四、用人單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雖然“三期”的女職工受到法律法規的特別保護,但是法律法規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并不是無限的、無原則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三期"女職工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三期”女職工在勞動合同到期了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到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