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鋼城區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召開第一屆三次職工代表大會,大會審議并通過《鋼城區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現公示如下:
鋼城區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2020年12月26日第一屆三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鋼城區天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并經第一屆三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
第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 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 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及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六條 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留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機密。
第三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 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單位或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無故連續曠工時間滿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滿15天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根據用工單位經營的實際狀況,結合職位在用工單位經濟運行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勞動者的技術等級、派遣員工的考核情況等,合理確定工資水平。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按月發放。
第十九條 公司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六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產假、哺乳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