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了《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239號)(以下統稱《辦法》),于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規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5號)(以下統稱《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同時廢止)。
一、《辦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戶外露天作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高溫天氣是如何界定的?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三、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勞動保護措施?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落實相關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①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②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③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于前款規定。
3、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4、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秀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中列支。
5、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四、防暑降溫費標準是多少?
根據《通知》,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五、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違反《辦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濟南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進行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各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投訴。
六、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電話:
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89731852 89731853
歷下區:86952260,市中區:82078634,槐蔭區:87957568,天橋區:85872746,歷城區:88066051,長清區:87221318,章丘區:83226901,平陰縣:87890716,濟陽縣:84238907,商河縣:82338436,高新區:888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