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特別將社會保險列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同時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2011年7月,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簡稱《社保法》)的出臺,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凡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險種依法參加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一種社會安全制度,所以和每一個勞動者都息息相關,那么我們就一起來說說社會保險這些事情吧。
一、社會保險怎樣繳納?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合稱為“五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單位負擔18%,個人負擔8%
2、醫療保險:單位負擔7%,個人負擔2%;困難單位可以按5%繳納,全部由單位負擔。
3、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按0.2%到2.85%的比例繳納,全部由單位負擔。
4、生育保險:按1%的比例繳納,全部由單位負擔。
5、失業保險:單位負擔0.7%,個人負擔0.3%。
二、五險的作用。
1、繳納養老保險滿足最低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2、繳納醫療保險可以獲得醫療保險報銷;如果在職繳費累計滿足最低年限后,退休后能夠不用再繼續繳納基本醫療費而可以享受比在職報銷水平更高的醫保待遇。
3、繳納生育保險可以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和分娩手術的費用。
4、繳納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時獲得失業保險金等補助。
5、繳納工傷保險可以在遇到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時得到補償。
三、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怎么辦?
1、《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如果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規定明確將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納入訴訟解決。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職工如何享受失業保險?
【申領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三條均有規定: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另外,《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申領程序】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失業登記、失業待遇發放,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撥付。
第十六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并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另外,《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第六條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第七條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享受待遇的期限計算】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及《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四條均有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社會保險問題匯總。
1、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繳納基數較低,員工能否在離職時要求企業將社會保險費補償給員工個人?
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保險待遇和賠償金,但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將社保費直接補償給其個人。
2、企業未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的,應如何處理?
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全部費用。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3、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遭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能否要求雙份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即醫療費用不能同時向第三人和工傷保險基金同時主張,只能選擇其中之一提出賠付,且原則上最終費用應由第三人承擔。
另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則進一步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規定的第一款是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因此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工傷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是規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
4、用人單位能與勞動者約定發補助代替繳納社保費嗎?
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為了圖省事或降低費用,就讓勞動者出具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書面聲明,但是,即便不繳納社保費是勞動者提出的,并且經過雙方合意,即便用人單位已經將社保費以補助的形式支付給了勞動者,這些做法都不能對抗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應當履行自己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